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嘉簡字第二七О號
上訴人 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及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
五月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台幣
貳仟萬元,折合銀元陸佰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拾萬
零壹元,折合新台幣叁拾萬零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
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九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盧鳳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許龍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