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0年度板小字第794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板小字第七九四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  葉玉珍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板小字第七九四號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
十一日上午十時О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陳明宗
  法院書記官 黃進忠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貳拾玖元,暨其中新台幣貳萬肆仟陸佰柒拾參元
部份,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四二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參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黃進忠
法官陳明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
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
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黃進忠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