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126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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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二六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0三三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
,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
、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陳秋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
,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罰金部份業經提高十倍為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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