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交簡附民字第1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7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98號原告丙○○
戊○○丁○○乙○○兼上4人共同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己○○上1人訴訟代理人甲○○被告庚○○
號上列被告因98年度審交易字第15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起訴狀所載(詳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宗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書記官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