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聲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3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諸明章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諸明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諸明章前犯貪污治罪條例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
2年9月,嗣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諸明章業於民國102年3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3年5月1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徐美麗法官李代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書記官黃英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