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985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9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9854號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丙○○債務人甲○○(籍設高雅市苓雅區戶政事務所)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甲○○之戶籍已由高雅市苓雅區戶政事務所於民國97年1月8日逕為住址變更登記,將甲○○之戶籍遷入高雅市苓雅區戶政事務所,此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份附卷可稽,是依債權人所陳報之地址顯然無法合法送達,且依同法第50
9條之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若需以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因甲○○之戶籍已設在戶政事務所,須以公示送達之方式為送達,故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書記官古秋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