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緝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緝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緝字第1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端吾選任辯護人華倫明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5762號),本院受理後(100年度簡字第1486號),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雖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惟被告陳端吾於本院審理中就妨害兵役之犯行自白犯罪,是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乃裁定改依簡易程序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紀文惠
法官李殷君法官林鈺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