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聲再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聲再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再字第119號受判決人 周汎 可送達代收人 黃金帶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047號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確定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7821、32911號,98年度偵字第2481、2008
7、2552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謝宏宗法官邱明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書記官林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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