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53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上訴字第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534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文義 選任辯護人 李錦臺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文義羈押期間,自民國101年7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劉文義前經本院認其未經許可持有改造手槍等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及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8款反覆實施同一竊盜、恐嚇取財之虞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1年4月27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1年
7月26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年7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蔡廣昇法官謝宏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書記官彭筱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