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6年度岡簡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簡字第235號
上 訴 人  鄭祖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蕭廖麗華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4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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