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149號上訴人甲○○即被告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9年11月17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世賢
法官許嘉仁法官蕭筠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
書記官粘嫦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