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嘉交簡字第5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嘉交簡字第五五七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四五六號),因被告自白犯罪,經裁定行簡易程序,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証據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第六十二條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庭
法官黃義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規定,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書記官林育興附錄法條: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