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九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經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四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曾文欣~B法官鄭雅文~B法官鄧晴馨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B書記官楊國色~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四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廖高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柒萬伍仟壹佰肆拾│CI000四七五│││││限公司北嘉義分行││陸元│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