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6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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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65號聲請人 王佑瑋 法定代理人 陳玲君
王萬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0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5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書記官蔡萱穎┌───────────────────────────────────────────────────────┐│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財團法人雲林縣正心│元大銀行斗六分行│102年7月20日│3,000元│AF900851│││1│私立高級中學法定││││8││││代理人: 鍾安住 ││││││├─┼─────────┼─────────┼───────────┼─────────┼────────┼──┤│00│財團法人雲林縣正心│元大銀行斗六分行│102年7月20日│2,500元│AF900853│││2│私立高級中學法定││││9││││代理人:鍾安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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