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小字第158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彰小字第158號
原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訴訟代理人  粘舜強
被   告  徐順永
訴訟代理人  徐美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肆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肆仟肆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零壹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
肆仟零壹拾捌元自民國一○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書記官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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