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8號
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3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13日
民事庭法官蕭一弘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3月13日
書記官詹益盛┌─────────────────────────────────────────────┐│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1│ 阮國清 │花蓮區中小企業│93年4月20日│20,000元│HDE0000000│00000000││││銀行股份有限公││││982││││司中正分行│││││├──┼───────┼───────┼───────┼───────┼─────┼────┤│2│阮國清│花蓮區中小企業│93年5月20日│20,000元│HDE0000000│同上││││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正分行│││││├──┼───────┼───────┼───────┼───────┼─────┼────┤│3│阮國清│花蓮區中小企業│93年6月20日│20,000元│HDE0000000│同上││││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正分行│││││├──┼───────┼───────┼───────┼───────┼─────┼────┤│4│阮國清│花蓮區中小企業│93年7月20日│20,000元│HDE0000000│同上││││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正分行│││││├──┼───────┼───────┼───────┼───────┼─────┼────┤│5│阮國清│花蓮區中小企業│93年8月20日│20,000元│HDE0000000│同上││││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正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