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72號原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提出苗栗縣○○市○○段○○○段000000地號土地、176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暨異動索引(全部)。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書記官廖仲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