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68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68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680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洪秋琪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玉琴
侯乃仁
一、債務人陳玉琴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陳玉琴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侯乃仁清償之。
二、債務人陳玉琴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柒佰壹拾參萬玖仟貳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陳玉琴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侯乃仁清償之。
三、債務人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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