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調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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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調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 徐青燕 、李○○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徐青燕之債權人,相對人徐
青燕明知其對聲請人負有債務,為避免其所有坐落臺北市○
○區○○段0○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以下合稱系爭
不動產)、應有部分遭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竟將系爭不動
產以贈與為登記原因登記於相對人李○○名下,顯係為避免
遭強制執行而為之脫產行為,已害及聲請人實現債權。為此
,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聲明請求相對人
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回復登記登記於相對
人徐青燕名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主張相對人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贈與行為,
侵害聲請人之債權,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惟民法第24
4條乃撤銷訴權,必須以訴訟形式撤銷法律行為,應以判決
為之,尚無從由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解決紛爭,本件調
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不能調解,依首揭規定,應逕予
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書記官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