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0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0968號債權人 洪麗君 上列債權人洪麗君因與債務人 吳盈縉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洪麗君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聲請狀當事人欄列有吳盈縉、 陳永澤 二位債務人,惟聲請事項第一項未請求連帶給付,而於事實理由中稱債務人應負連帶責任。是請確認並釋明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
二、債務人陳永澤並未於票號HM0000000,金額335800元之支票上背書,請釋明本張支票向債務人陳永澤請求給付之依據?
三、請以不同票據之債務人,分別列出請求給付金額(含有無請求連帶給付),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及繕本11份,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