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8年度附民字第100號原告 蔣志芳 被告 蔡松霖
蘇文忠 李浩傑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被告 蔡慶龍 、 黃志宏 被訴部分另經本院判決駁回)。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呂美玲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書記官潘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