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訴字第2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2457號上訴人即被告 游凱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第一審判決(106年度訴字第42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江振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莫佳樺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