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竹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竹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竹聲字第9號債權人丁00000000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己○○○
之5丙○○戊○○
之5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月3日所為之95年度促字第7985號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主文欄中關於「一、……,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一、……,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書記官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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