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05號原告 劉富美
劉利庭
共同送達代收人 楊由漢 被告 楊兆煒
楊棟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前雖因聲請調解繳納調解費用新台幣(下同)3,000元,然因本件調解不成立經兩造同意進入訴訟,自應再補繳裁判費。查本案為請求回復苗栗縣○○鄉○○段84-2、84-18、84-21、84-22、84-24、84-25等6筆土地之所有權,訴訟標的金額即應以原告請求回復原狀所得之利益計算,經核定為新台幣4,342,366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裁判費44,06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聲請調解費用3,000元,原告應再補繳41,0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文倩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附表:
┌───────────┬──────┬─────┬────┬───────┐│地號│面積│公告現值│權利範圍│價額││(苗栗縣○○鄉○○段)│(平方公尺)│(新台幣)││(新台幣,元以││││││下四捨五入)│├───────────┼──────┼─────┼────┼───────┤│84-24│22.82│14,500│全部│330,890│├───────────┼──────┼─────┼────┼───────┤│84-25(已與84-24地號│18.43│14,500│全部│267,235││合併)│││││├───────────┼──────┼─────┼────┼───────┤│84-2│92.77│14,500│5/6│1,120,971│├───────────┼──────┼─────┼────┼───────┤│84-18│81.32│13,000│1/2│528,580│├───────────┼──────┼─────┼────┼───────┤│84-21│74.01│13,000│全部│962,130│├───────────┼──────┼─────┼────┼───────┤│84-22│87.12│13,000│全部│1,132,560│├───────────┼──────┼─────┼────┼───────┤│合計││││4,34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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