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豐小字第18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丁曰德
謝孟茹
被 告 吳玉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零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
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暨
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楊曉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