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0年度潮簡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潮簡字第87號
上 訴 人  謝坤堂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
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9,74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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