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6967號
原 告 陳柳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
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捌佰叁拾柒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貳仟壹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