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0年度竹東小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 竹東 小字第54號
原   告 快速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仁學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杰展 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時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萬参仟貳佰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
  仟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竹東簡易庭法 官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陳秀子
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