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9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98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瞿仁秀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6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瞿仁秀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
理由受刑人瞿仁秀因贓物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業已執行完畢),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見卷附之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航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于娟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附表:受刑人瞿仁秀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贓物│偽證│├────────┼───────────┼───────────┤│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6年7月3日至│106年5月5日│││106年7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6年度偵字第24203號│107年度偵字第2419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豐簡字第190號│107年度簡字第1178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4月18日│107年9月19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豐簡字第190號│107年度簡字第117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年5月18日│107年10月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8306號│107年度執字第16030號│││(已執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