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消債補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補字第22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文宗 代理人 陳怡婷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張國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書記官張皇清~g2;附表:
┌───────────────────────────┐│1.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①除已陳報者外,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②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③聲請前二年之必要支出數額(應扣除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2.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人「本人」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5年9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3.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及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4.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3,200元。│├───────────────────────────┤│⒌提出債務人本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5年11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⒍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