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家救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救字第240號聲請人 趙秀繐 相對人 許光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駁回。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請求離婚等事件,現由本院以108年度婚字第837號審理中,聲請人因生活困難,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而言。另所謂「釋明」,係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以即時調查,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又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依職權調查或定期命補正之必要。而前揭規定及說明,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
三、經查,聲請人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供本院審查其是否確無資力,經本院職權調取聲請人於106至108年度之財產所得資料,聲請人所得總額分別為248,820元、264,352元、277,42
7元等情,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憑,可認聲請人名下尚有可處分之財產,是聲請人顯非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信用之無資力者。從而,其聲請訴訟救助,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家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盧軍傑
法官李政達法官周靖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書記官鄭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