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498號原告 關秀容
蔡寶溱 被告 林有成 上列當事人因102年易字第1611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補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惟之前本院於102年8月19日裁定移送本院之民事庭,有違誤之處,爰補正裁定。
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蕭淳元法官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駿勳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