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9號公訴人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宗仁
01選任辯護人許世正律師被告 謝煌璿
02選任辯護人 陳佑仲 律師被告 周恆富
03選任辯護人 郭百祿 律師被告 林志鵬
04選任辯護人 王志傑 律師被告 黃誌婚
05選任辯護人 邱姿瑛 律師被告 李依靜
06選任辯護人 胡鳳嬌 律師被告 陳宏章
07國民選任辯護人 蕭銘毅 律師被告 陳宏竣
08選任辯護人 黃繼儂 律師被告 蘇政綸
09選任辯護人 姚宗樸 律師被告 黃富進
10選任辯護人 莊志成 律師被告 李琳萱
11選任辯護人 吳佩真 律師被告 李玉雯
12選任辯護人 洪宇均 律師上列被告因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318、14262、22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三年一月十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三法庭進行之。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發現確有應再行調查之處,無法逕予結案,爰命再開辯論程序。
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藍君宜陳怡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書記官李繼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