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377號上訴人即被告中華海峽漁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建盛 被上訴人即原告宏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元一 住臺北市○○區○○路1段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以下同)102年10月31日裁定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5,840元,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02年11月1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麗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