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654號
債權人 林佳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佳燕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本件主張撤銷贈與返還新臺幣150萬元,惟又提出已有相同請求之訴訟繫屬(即113年度家繼訴字第216號),請陳報再以支付命令請求之理由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654號
債權人 林佳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佳燕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本件主張撤銷贈與返還新臺幣150萬元,惟又提出已有相同請求之訴訟繫屬(即113年度家繼訴字第216號),請陳報再以支付命令請求之理由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