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六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度執聲甲字第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理由甲○○因犯如附表所示恐嚇取財、妨害名譽、贓物及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台清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惠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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