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字第124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字第1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24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偲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4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偲帆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偲帆(下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前段、第6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再按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242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過失傷害、妨害自由等數罪,前經臺北地院、臺中地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合法正當,應予准許。
四、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2之部分,業經臺中地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930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85日確定,有上開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存卷可佐。上開刑事裁定所定應執行之刑,雖將因本院所為之本件定應執行刑裁定而當然失效,惟揆諸前揭說明,經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法律秩序之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性界限)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並衡酌定應執行刑之基本原則及受刑人人格、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考量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以及經徵詢後受刑人對於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而為整體評價後,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姚勳昌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盧威在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交通過失傷害妨害自由宣告刑拘役40日拘役50日拘役40日犯罪日期110年9月8日110年8月1日110年9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6152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278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171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2455號111年度沙交簡字第305號111年度上訴字第2868號判決日期111年1月12日111年4月26日112年4月1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2455號111年度沙交簡字第305號111年度上訴字第2868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3月18日111年5月30日112年4月1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035號(編號1至2前經臺中地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930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85日確定,已執畢)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6825號(編號1至2前經臺中地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930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85日確定,已執畢)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6843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