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字第1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字第1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17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温瑞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4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温瑞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温瑞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是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部分,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訴字第306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存卷可佐。上開刑事判決所定應執行之刑,雖將因本院所為之本件定應執行刑裁定而當然失效,惟揆諸前揭說明,經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法律秩序之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性界限)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避免本件定應執行刑後反較定應執行刑之前更不利於受刑人。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合法適當,應予准許。又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本院因而發函請受刑人於文到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受刑人回覆就本件定刑無意見,有本院112中分慧刑和112聲1175字第05723號函(稿)、送達證書、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73至78頁),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4所示之部分,係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如附表編號2、3、5、6所示之部分,係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等犯罪態樣、犯罪時間間隔、侵犯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等,而為整體評價後,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林清鈞法官周瑞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涂村宇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附表:受刑人温瑞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共4罪)有期徒刑5年4月犯罪日期①111年4月23日、②111年5月14日、③111年5月15日、④111年5月15日(聲請書誤載為111年4月23日至111年5月15日,應予更正)111年4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520、4701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520、470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306號111年度訴字第306號判決日期112年1月3日112年1月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306號111年度訴字第306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2月1日112年2月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68號編號1至3號,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訴字第306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編號34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3月有期徒刑7年8月(共2罪)犯罪日期111年4月21日①111年2月2日②111年3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520、4701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360、444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306號112年度上訴字第412號判決日期112年1月3日112年4月2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306號112年度上訴字第412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2月1日112年5月1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68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他字第250號(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112年執字第20號暫執行有期徒刑7年8月)編號1至3號,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訴字第306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編號56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4月(共2罪)有期徒刑5年3月(共9罪)犯罪日期①111年1月2日②111年5月15日①111年1月4日、②111年1月5日、③111年1月18日、④110年12月27日、⑤111年1月9日、⑥111年5月14日、⑦111年3月23日、⑧110年12月10日、⑨111年2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360、4445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360、444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2年度上訴字第412號112年度上訴字第412號判決日期112年4月20日112年4月2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2年度上訴字第412號112年度上訴字第412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5月16日112年5月1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他字第250號(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112年執字第20號暫執行有期徒刑7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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