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23歲
甲○○男20歲選任辯護人 李衍志 律師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自民國玖拾肆年肆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甲○○因搶奪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經訊問被告二人後,認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七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蘇碧珠法官余德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潘美碧中華民國9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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