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451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張啟聰 律師被告 黃彥儒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所載。
二、本件聲請狀雖記載具狀人為被告黃彥儒,惟其上僅有選任辯護人張啟聰律師之用印,並無被告黃彥儒之簽名、捺印或用印,自應認係選任辯護人張啟聰律師聲請具保停止被告黃彥儒之羈押,先予敘明。
三、本件被告黃彥儒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禁見必要,於民國101年3月23日執行羈押禁見,並於101年6月13日裁定自101年6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而聲請人雖以上情為由,聲請准予具保停止被告黃彥儒之羈押,然因被告黃彥儒被訴傷害致死之犯罪事實,業據其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該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本案業經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被告黃彥儒為逃避重刑之執行,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從而,聲請人以上揭事由,聲請具保停止被告黃彥儒之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另本案相關證據均已調查完畢,被告黃彥儒已無繼續禁見之必要,本院已於101年6月13日當庭諭知解除被告黃彥儒之禁止接見通信,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進發
法官李婉玉法官羅智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菘臨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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