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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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87號上訴人笙源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源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弘揚汽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運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陸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
書記官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