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732號聲請人捷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偉祥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㈡ 陳明 提示日。
㈢陳明 盧元鴻 同為相對人,抑或僅為 阿尼 的家資訊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