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59號原告 許詩停
何嘉欣 被告吳咨諭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15號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莊深淵
法官程明慧法官陳錦雯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與原本相符
書記官吳蔚宸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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