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8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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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7800號債權人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定源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定源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業於111年12月20日府授經登字第1110777098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股份有限公司-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㈡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10,080元之計算式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因狀附保全服務契約書未載明每月服務費金額。)」,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3月2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