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9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9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94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家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833號、112年度執字第35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家銘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家銘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另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該等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4、5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3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就上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提出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自得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而不受同條第1項但書之限制,即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茲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受刑人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爰衡 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刑度之外部限制,及附表編號4至5所示部分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等情,兼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均為竊盜罪,其犯罪態樣、手段及所侵害法益相同,犯罪時間在民國110年11月至111年4月間等情,以判斷受刑人所受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又考量受刑人函覆本院其對定應執行刑無意見等陳述(參照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大法庭裁定意旨),有本院函文、陳述意見表在卷可參;再斟酌受刑人之年齡、犯數罪所反應人格特性,暨權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李昇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附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11年3月27日111年3月26日111年4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652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5395、第25411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5395、第2541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918號111年度易字第1301號111年度易字第1301號判決日期111年11月16日111年12月22日111年12月22日確定判決法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918號111年度易字第1301號111年度易字第1301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2月20日112年1月30日112年1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否備註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4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119號)臺中地檢112度執字第2145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146號編號45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10年11月11日20時48分許之前某時110年11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0246號、第11310號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0246號、第11310號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1129號111年度簡字第1129號判決日期111年12月30日111年12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1129號111年度簡字第1129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2月7日112年2月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542號編號4、5之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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