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1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3115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
樓上列聲請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張國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書記官馬正峰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1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3115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
樓上列聲請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張國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書記官馬正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