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531號原告甲○○
2樓之上列原告與被告超先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再提高百分之十計算,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書記官于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