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77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7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771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7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6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1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書記官高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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