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7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772號聲請人永豐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7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6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1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書記官高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