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426號原告遠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邱雅文 律師
黃青鋒 律師被告大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6日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萬陸仟伍佰叁拾陸元,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12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書記官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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